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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於第一審審理中,乙主張對甲有200萬元借貸債權,並為預備抵銷之聲明。第一審法院以抵銷為由,判決駁回甲之全部請求。該判決書正本於今年(下同)7月1日(週三)合法送達於甲;應送達於乙之判決書正本,則由郵差丙於7月3日(週五)依法寄存於P派出所,乙於7月15日前往領取該判決書。如依法不加計在途期間,甲、乙分別於7月27日(週一)、31日(週五)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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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核心層面:第一是「寄存送達的效力與上訴期間計算」,第二是「被告勝訴時對抵銷抗辯之上訴利益」。

  1. 期間計算:甲的送達是7/1,上訴期間20天如何計算?乙的寄存送達是7/3,依民訴法第138條第2項,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起算點與屆滿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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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與上訴期間計算(民訴§138、§440)。
  2. 預備抵銷被採納時,勝訴當事人(被告)之上訴利益(民訴§40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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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存送達與抵銷上訴
💡 掌握寄存送達10日生效期與抵銷抗辯既判力對上訴利益之影響。

🔗 寄存送達之上訴期間計算鏈

  1. 1 寄存日 — 依法寄存於警察機關(本題 7/3)
  2. 2 10日生效期 — 寄存日起算10日,屆滿發生效力(本題 7/13)
  3. 3 不變期間起算 — 送達效力發生之翌日起算20日(本題 7/14 起)
  4. 4 上訴利益審查 — 確認是否因抵銷既判力產生實質不利益(具上訴利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期間末日為週日或例假日,則以其次日為末日。
🧠 記憶技巧:寄存加10才生效,送達翌日算20;抵銷勝訴有既判,上訴利益不遺漏。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實際領取判決日」作為送達起算點,或誤認勝訴者絕對無上訴利益而忽略抵銷之特殊性。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在途期間之扣除 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形式不利益 vs. 實質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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