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於第一審審理中,乙主張對甲有200萬元借貸債權,並為預備抵銷之聲明。第一審法院以抵銷為由,判決駁回甲之全部請求。該判決書正本於今年(下同)7月1日(週三)合法送達於甲;應送達於乙之判決書正本,則由郵差丙於7月3日(週五)依法寄存於P派出所,乙於7月15日前往領取該判決書。如依法不加計在途期間,甲、乙分別於7月27日(週一)、31日(週五)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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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核心層面:第一是「寄存送達的效力與上訴期間計算」,第二是「被告勝訴時對抵銷抗辯之上訴利益」。
- 期間計算:甲的送達是7/1,上訴期間20天如何計算?乙的寄存送達是7/3,依民訴法第138條第2項,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起算點與屆滿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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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與上訴期間計算(民訴§138、§440)。
- 預備抵銷被採納時,勝訴當事人(被告)之上訴利益(民訴§40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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