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A 債權),乙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清償;就清償事實,甲否認,乙未能充分證明。甲於第一審獲全部勝訴判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乙除補充已清償系爭借款的事實及證據外,並主張自己對甲有一筆剛到期的 800 萬元貨款債權(B 債權),聲明預備抵銷,並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給付抵銷剩餘的貨款 300 萬元。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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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第二審提起反訴之限制」以及「預備抵銷抗辯與反訴之關聯」。解題關鍵在於辨析預備抵銷抗辯具附條件性質,若被告僅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將面臨先位防禦(清償)成功時部分債權(500萬)未受裁判的窘境,從而違反紛爭一次解決原則與民訴法第446條之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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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第二審程序中主張「預備抵銷抗辯」,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但書第3款僅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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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抵銷餘額反訴
💡 二審提抵銷餘額反訴,應防範債權割裂並符合紛爭一次解決原則。
| 比較維度 | 單純抵銷提反訴 | VS | 預備抵銷提反訴 |
|---|---|---|---|
| 防禦性質 | 無條件主張抵銷 | — | 以先位理由不成立為條件 |
| 反訴金額 | 僅就餘額即可 | — | 應就債權全額提起 |
| 債權繫屬 | 全額皆受審理 | — | 若僅提餘額,主債權易割裂 |
| 訴訟經濟 | 符合一次解決 | — | 僅提餘額會導致二次起訴 |
💬預備抵銷具不確定性,為免債權割裂,反訴須涵蓋債權全額方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