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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起訴乙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 萬元(A 債權),乙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清償;就清償事實,甲否認,乙未能充分證明。甲於第一審獲全部勝訴判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乙除補充已清償系爭借款的事實及證據外,並主張自己對甲有一筆剛到期的 800 萬元貨款債權(B 債權),聲明預備抵銷,並對甲提起反訴,請求給付抵銷剩餘的貨款 300 萬元。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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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第二審提起反訴之限制」以及「預備抵銷抗辯與反訴之關聯」。解題關鍵在於辨析預備抵銷抗辯具附條件性質,若被告僅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將面臨先位防禦(清償)成功時部分債權(500萬)未受裁判的窘境,從而違反紛爭一次解決原則與民訴法第446條之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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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第二審程序中主張「預備抵銷抗辯」,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但書第3款僅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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