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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10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並約定清償期為 106 年 3 月 10 日,然於清償期屆至甲仍未還款。乙因而以甲為被告,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返還該 60 萬元之借款,並於訴狀中記載上述之原因事實。第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乙全部敗訴。乙就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現甲尚有 100 萬元之承攬報酬已屆清償期尚未支付。乙可否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該承攬報酬之請求?(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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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第二審訴之追加,首先應聯想《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檢驗原訴(借款)與追加之訴(承攬報酬)是否符合「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等例外事由,並點出若准許追加是否會侵害被告的「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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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與原訴訟標的及發生原因完全不同之新訴,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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