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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 題

📖 題組: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 20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屆期未返還,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因乙抗辯系爭借款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契約應屬無效,甲因而在一審審理程序中追加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返還該 500 萬元之備位請求。問: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借款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判決原告先位請求駁回,並准原告備位之請求,如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提起上訴,若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借款有效,備位請求並無理由,此時,二審法院應否對於先位請求加以裁判?若甲起訴時依相同事實僅請求 300 萬元,經判決認定乙抗辯該 500 萬元均已經清償完畢,敗訴確定,如甲另起訴請求餘額 200 萬元,法院是否受前訴判決認定已經清償事實之理由拘束?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丁作證?(25 分)
若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丙作證,丙證稱是否有交付 500 萬不清楚,不過當時還有丁在場。如兩造均稱不需傳訊丁,法院是否得依職權傳訊丁作證?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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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辯論主義」與「職權調查證據」之界線。作答時應先點出辯論主義之證據提出原則,接著引用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關於職權調查證據之要件,並探討在當事人「明示拒絕」調查該證據時,法院應如何尊重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與程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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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雙方均明示不需傳喚特定證人時,法院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規定依職權傳喚該證人作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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