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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0 日駕駛小客車與甲發生車禍,造成甲之名貴跑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 100 萬元,然乙卻一再拒絕賠償,為此提起訴訟,並聲明甲之友人丙為證人,以證明該跑車確遭乙撞毀之事實;乙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乙二車相撞係因甲超速肇事。試問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是否應即傳喚丙以進行證據調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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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訴訟程序類型」與「證據調查時機」的考題。第一步應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判斷適用通常程序還是簡易程序;第二步則要探討在審判實務上,法院於進入實體證據調查前,是否應先進行爭點整理程序。重點在於區分「通常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金額界限,以及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關於爭點整理的規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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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訴訟程序之適用:涉及訴訟標的金額與程序種類(通常、簡易、小額)之劃分。
  2. 證據調查之時機:涉及爭點整理程序(第270條之1)與集中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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