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間向其租用甲所有之 A 車一輛,租期屆滿未返還,乙仍占有中,屢催返還未果,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車。問:法院審理此案有無義務闡明甲可對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要否主張表示意見?若被告乙對於甲所主張雙方有於某日訂立租賃契約之事實,乙明知該主張不符合真實,但乙仍予以自認,則法院是否受此自認之拘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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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分兩大爭點:一是原告陳述事實包含其他請求權基礎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之 1 第 1 項的訴訟標的闡明義務;二是被告違反真實義務(民訴 §195I)而為自認(民訴 §279I)時,基於辯論主義之法理,法院是否仍受該不實自認之拘束。作答時應採三段論法,先引法條與學理原則,再套用客觀事實進行涵攝,強調紛爭解決一次性與辯論主義之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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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陳述之事實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時法院之闡明義務,以及當事人違反真實義務所為自認對法院之拘束力。 【解析】 壹、法院負有闡明甲是否併為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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