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達利快遞公司(代表人為甲)之受僱人乙,駕駛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機車,執行快遞業務時過失撞傷行人丙。丙以自己車禍受傷後,經濟陷入困境,向達利快遞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並未被列為共同被告,但乙於第一審訴訟進行言詞辯論時,聲明參加訴訟。同時,乙自認因工作過勞、精神不濟,沒看到丙。而甲則於 30 萬元範圍內向法院聲明求為認諾判決。請分別論述本件甲之認諾對參加人乙之效力、乙之自認對當事人甲之效力各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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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普通參加訴訟」中當事人與參加人訴訟行為之效力。解題關鍵在於先認定受僱人乙屬普通參加人,接著依民事訴訟法第 61 條與第 279 條、第 384 條之規定,分別論述當事人處分權(認諾)的優先性,以及參加人受限於輔助目的而不得為不利當事人行為(自認不生效力)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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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件受僱人參加僱用人之訴訟屬何種參加類型?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之一部認諾對參加人之效力為何?參加人就事實之自認是否對當事人發生自認之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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