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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 1 月 10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主張乙於 104 年 3 月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期限 1 年,詎期限屆至,未獲償還,屢催未果,爰起訴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整。若訴訟繫屬中,甲於 106 年 3 月 5 日將系爭債權全數均讓與丙,其後甲就本訴訟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繼續進行訴訟,如其向法官陳明訴之聲明請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丙 100 萬元整。」法官則表示有疑義,甲之更正是否符合法理?試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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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考生應先聯想民訴法第254條之「當事人恆定原則」,確認原告當事人適格不受影響(法定訴訟擔當);其次,思考實體權利既已移轉,原告若仍請求向自己給付將因欠缺實體權利而遭敗訴判決,故應允許其依第255條「情事變更」變更聲明請求向受讓人給付,以調和程序法與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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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訴訟繫屬中原告將訴訟標的(債權)讓與第三人,是否影響其當事人適格?
  2. 於當事人恆定原則下,原告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向受讓人為給付,是否合法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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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標的移轉與當事人恆定
💡 權利移轉不影響訴訟適格,原告得依情事變更變更聲明給付受讓人。

🔗 訴訟標的移轉之法律處理鏈

  1. 1 訴訟繫屬中移轉 — 標的法律關係(債權)於起訴後移轉予第三人
  2. 2 當事人恆定 — 依民訴法第 254 條,原告當事人適格不受影響
  3. 3 法定訴訟擔當 — 原告轉身為受讓人之利益實施訴訟,具程序處分權
  4. 4 情事變更更正聲明 — 依民訴法第 255 條,更正聲明為「給付予第三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受讓人欲親自參與訴訟,可依民訴法第 254 條第 2 項聲請承當訴訟。
🧠 記憶技巧:恆定不變動(254條)、擔當為他人、情變換聲明(255條)、不必乙同意。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原告因失去債權而導致「當事人不適格」,實際上適格依舊,只是法律地位轉為「法定訴訟擔當」。
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第 401 條) 訴訟參加與訴訟告知 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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