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題
📖 題組: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1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3 日在某地持刀刺傷甲之右胸二刀,造成右胸穿刺傷,住院多日,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30 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請求醫藥費 30 萬元之損害賠償。問:若訴訟中對於事實之主張並未有新的補充,法院是否應闡明被告得主張消滅時效或原告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 30 萬元請求係最低額,如在 113 年 10 月 24 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闡明原告是否尚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得予補充,原告稱:「無」,則於判決確定後,甲如另起訴主張 113 年 8 月 5 日尚有支出診療費用 7 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11 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10 年 2 月 3 日在某地持刀刺傷甲之右胸二刀,造成右胸穿刺傷,住院多日,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30 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請求醫藥費 30 萬元之損害賠償。問:若訴訟中對於事實之主張並未有新的補充,法院是否應闡明被告得主張消滅時效或原告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原告在起訴狀中表明 30 萬元請求係最低額,如在 113 年 10 月 24 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法院闡明原告是否尚有其他損害之主張得予補充,原告稱:「無」,則於判決確定後,甲如另起訴主張 113 年 8 月 5 日尚有支出診療費用 7 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若訴訟中對於事實之主張並未有新的補充,法院是否應闡明被告得主張消滅時效或原告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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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上「法院闡明義務」與「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及「法院中立性」之界線。考生應區別實體法上的「抗辯權」(消滅時效)與「請求權」(精神慰撫金),並援引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論述法院主動闡明是否會過度干預當事人實體權利之處分而違背法院中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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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於被告未主張之「消滅時效抗辯」及原告未主張之「精神慰撫金請求」,是否負有主動闡明之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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