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之 A 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予原告。問:
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之 A 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予原告。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法院應否闡明甲亦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在法院審理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
思路引導 VIP
- 辨識法官的闡明義務:本題涉及「法律觀點闡明」。當原告僅主張契約請求權,但事實基礎同樣支持物權請求權時,法官是否負有提醒義務?請思考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的規範重點。
- 管轄權的變化:本題起訴時是租賃關係(債權),屬於一般管轄。追加所有物返還(物權)後,涉及不動產物權訴訟。考生需辨識「專屬管轄」的介入。請思考民訴法第10條第1項與第12條的優先順序,以及第15條之1關於訴之合併或追加時,管轄權應如何認定的新規定。
小題 (二)
如於一審法院審理中,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兩造於爭點簡化協議中,同意在本件僅對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加以審理即可。如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上訴後追加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乙則抗辯甲之追加因違反爭點簡化協議,應屬不合法,是否有理?(15 分)
思路引導 VIP
- 爭點簡化協議的效力:辨識民訴法第270條之1第3項的性質。兩造達成協議後,受其拘束的範圍為何?
- 協議與第二審訴之追加的關係:這是一個實務上的經典衝突。一方面要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與誠信原則(協議),另一方面要考量訴訟制度允許追加的公益目的(民訴法第446條、第255條)。
小題 (三)
本件訴訟,對於乙是否為無權占有一節有爭執,對此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如甲為蒐集證據,持續一年左右,在乙之住處裝設針孔攝影機,而取得乙向其配偶坦承其為無權占用之事實,如原告提出此一攝影紀錄為證,法院得否利用?(20 分)
思路引導 VIP
- 舉證責任分配:依民訴法第277條「規範說」。在所有物返還訴訟(民法767)中,原告與被告各自應證明哪些事實?
- 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民事訴訟中,私力違法取證(偷拍)的證據權衡。此題關鍵在於「隱私權保護」與「真實發現」的權衡,且要區分刑事訴訟(排除法則)與民事訴訟(利益衡量)的不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