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丙合法代理,其理由略為:甲於 111 年 6 月 1 日與乙發生車禍,因乙超速造成甲受傷嚴重,為此請求損害賠償 300 萬元。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抗辯原告之請求概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
甲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與乙發生車禍。甲列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1 日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應賠償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經其法定代理人丙合法代理,其理由略為:甲於 111 年 6 月 1 日與乙發生車禍,因乙超速造成甲受傷嚴重,為此請求損害賠償 300 萬元。乙則否認其有過失,並抗辯原告之請求概無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中,乙提出反訴,列甲及丙為反訴之共同被告,主張甲為無照駕駛,請求甲、丙就該次車禍連帶賠償乙 200 萬元,受訴法院應否准許反訴之提出?(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反訴」的對象擴張,即「追加共同被告之反訴」。關鍵在於被告乙能否在對原告甲提起反訴的同時,併將非原告的丙(法定代理人)列為反訴被告。應從民訴§259、§260之反訴要件,以及實務對於「反訴被告追加」的開放態度進行分析,特別是考慮到訴訟經濟與爭點合一處理。
小題 (一)
經第一審法院審理半年後,甲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中始擴張聲明為 400 萬元,是否合法?如法院從甲之陳述中已知車禍發生之時日,而認擴張請求部分可能罹於時效時,應如何處理?(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訴之變更追加」與「法院之闡明義務」。首先,判斷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否受訴訟程序階段限制(民訴§255第1項第3款)。其次,針對「時效」屬於被告的抗辯權,法院在已知時效可能完成的情況下,應依民訴§199或§199-1行使闡明權,引導當事人就此法律關係進行辯論,而非直接逕行判決,以防突襲性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