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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男婚後因配偶乙女不孕,自行找到丙女,並約定雙方合意性交後,丙因此受胎所生之子女,其親權應由甲單獨行使。嗣後丙生下 A 女。然甲懷疑 A 可能為丙自其男友受胎,同時認為丙產後另行要求營養費與坐月子費用,與當初約定不合,致與丙爭執數次後,丙透過公益機構媒合,未告知甲而自行將六個月大之 A,出養予丁、戊夫婦,並經法院核可收養裁定。豈料,A 兩歲時,甲找到丁、戊夫婦與 A,甲主張自己為生父,當初丙、丁、戊與 A 之收養契約未獲生父同意,故收養關係不存在。於是,甲向法院提出數項請求如下:1. 請求法院確認 A 與丁、戊之收養關係不存在;2. 陳稱丙、丁、戊共同侵害其親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3. 請求法院依職權為 A 指定程序監理人。丁、戊在本訴之訴訟繫屬中,提出反訴,並以預備合併之方式主張,其先位聲明為:請求法院確認 A 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存在;備位聲明為:向甲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代墊扶養費 200 萬元。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對兩造所提出之各項主張進行審查或命其補正?(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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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家事事件與民事事件之交錯」與「複雜訴訟型態之審查」。看到題目時,應先拆解當事人之各項聲明,依據《家事事件法》第41條審查「客觀合併」與「反訴」是否具備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合法性;接著,運用《民事訴訟法》確認利益與闡明權之法理,檢視反訴之先、備位聲明是否有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實體要件未完足之情形,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程序利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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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家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客觀合併之合法性與審理法則、反訴(預備合併)之訴之利益審查,以及法院闡明權之行使與程序監理人之選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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