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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女起訴主張其與乙男之職業均為醫師,原係配偶關係,因乙男與丙女發生婚外情,甲、乙雙方於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協議離婚,約定對彼二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歸甲任之,乙則負擔每月新臺幣 4 萬元之扶養費。詎乙依約履行一年後,乃拒絕給付,故依離婚協議書請求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4 萬元。訴訟中,乙則抗辯其已與丙結婚,丙已生下幼子戊,家用支出增加,不應再給付 4 萬元之高額扶養費。問:甲起訴請求扶養費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對於 4 萬元扶養費之給付額度有無酌加或酌減之裁量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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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爭點:
    • 第一問:區分家事事件的分類(訴訟 vs. 非訟)。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是「依協議」請求與「請求法院酌定」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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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家事事件之性質歸屬(訴訟或非訟),以及法院對於父母已達成協議之扶養費數額,是否仍保有審酌調整之職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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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爭議
💡 扶養費請求屬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具職權裁量與情事變更調整權。
比較維度 一般民事訴訟 VS 家事非訟(扶養)
審理原則 當事人進行主義 — 職權探知主義
處分權限 受訴之聲明拘束 — 不受當事人協議拘束
核心價值 私法自治與契約履行 — 子女最佳利益與公益
💬扶養費請求具非訟性質,法院可基於情事變更行使職權裁量權。
🧠 記憶技巧:戊類非訟職權定,最佳利益看情變(情事變更)。
⚠️ 常見陷阱:誤將離婚協議之扶養費請求視為一般契約履行的民事訴訟,忽略家事法賦予法院的公益裁量權。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職權探知主義 親權行使與負擔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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