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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乙因為細故起了爭執,二人互毆,甲因而受有輕傷。甲忿而向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乙方知情況不妙,遂向甲表示道歉。甲向法院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數日後,甲因自己撤回告訴,懊悔不已,又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傷害罪之自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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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告訴乃論之罪」在訴訟程序中的告訴撤回效力及自訴限制。考生應先定性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接著依序檢驗「審判中撤回告訴對原公訴程序之影響(不受理判決)」以及「撤回告訴後再行自訴之合法性與法院處置(不得再行自訴、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逐步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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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乃論之罪於公訴審判中撤回告訴,法院應如何裁判?告訴人撤回告訴後復提起自訴之合法性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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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回告訴與自訴限制
💡 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即喪失訴訟權,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

🔗 撤回告訴後之法律程序鏈

  1. 1 合法撤回 —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向法院表示撤回。
  2. 2 公訴判決 — 法院依刑訴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公訴不受理。
  3. 3 產生失權效 — 依第238條第2項,撤回者不得再行告訴。
  4. 4 自訴禁止 — 依第322條,不得再行告訴者,亦不得提起自訴。
  5. 5 自訴判決 — 法院依第334條諭知自訴不受理判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告訴人係於「偵查中」撤回,檢察官應依刑訴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
🧠 記憶技巧:一審辯終前,撤回即失權;公訴不受理,自訴亦禁行。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刑事訴訟法第322條「不得告訴者不得自訴」的連動規定,誤以為公訴撤回後仍可另行提起自訴。
告訴乃論之罪 自訴之限制 不受理判決之要件 撤回告訴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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