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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乙因為細故起了爭執,二人互毆,甲因而受有輕傷。甲忿而向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完畢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乙方知情況不妙,遂向甲表示道歉。甲向法院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數日後,甲因自己撤回告訴,懊悔不已,又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傷害罪之自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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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告訴乃論之罪」在訴訟程序中的告訴撤回效力及自訴限制。考生應先定性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接著依序檢驗「審判中撤回告訴對原公訴程序之影響(不受理判決)」以及「撤回告訴後再行自訴之合法性與法院處置(不得再行自訴、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逐步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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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乃論之罪於公訴審判中撤回告訴,法院應如何裁判?告訴人撤回告訴後復提起自訴之合法性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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