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因販賣一級毒品遭緝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後遭檢察官起訴,一審法院判決甲無期徒刑。甲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院,上訴狀內指謫一審判決未審酌其曾經自白可以減刑,且判刑過重等違法。二審法院未曉諭甲選任辯護人,亦未為甲指定辯護人,逕認上訴不合法,程序上予以駁回。二審法院此一判決是否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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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二審『上訴具體理由』之認定標準,以及『強制辯護案件』與『程序駁回』之交錯適用。解題時應先判斷甲之上訴狀內容是否符合刑訴第361條之『具體理由』;接著說明若上訴合法,二審法院誤用刑訴第367條程序駁回,不僅適用法則不當,在強制辯護案件中更實質剝奪被告之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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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之上訴是否已提出「具體理由」而屬合法上訴?強制辯護案件中,二審法院未指定辯護人逕以程序駁回上訴,是否適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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