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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乙二人基於犯意聯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乙二人,於同一訴訟程序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之 1、第 287 條之 2 規定裁定程序分離,在甲之案件審理中,乙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依法定調查程序對乙進行具結、詰問等程序,辯論終結後,法院僅依乙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不利於甲之證言,為有罪判決之依據。試論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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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刑事訴訟中「共犯證言之補強證據」問題。首先,確認程序分離及證人調查程序的合法性(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之精神);其次,核心重點在於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即被告或共犯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即使乙已經過證人具結詰問程序,其證言本質上仍屬共犯陳述,必須有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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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共犯作為證人之調查程序(釋字582、刑訴第287-2)。
  2. 共犯自白/陳述之補強證據規則(刑訴第15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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