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乙涉犯毒品罪嫌,被檢察官先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被告身分訊問,期間轉換以證人身分訊問,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實施結文後具結而為供述其係向甲購買毒品,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對甲以販賣毒品罪嫌提起公訴。試論審判中被告甲,是否得主張因檢察官違反程序規定義未履行告知義務,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作之證言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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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被告轉證人」時,檢察官是否應告知「拒絕證言權」(刑訴第181條、第186條第2項)。如果檢察官漏未告知乙有權拒絕證言(因乙之陳述可能導致自己受刑事追訴),該證言對於「他被告(甲)」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這裡要區分「對證人權利的侵害」與「對他被告證據能力的影響」。關鍵在於刑訴法第158條之4的權衡原則,以及實務對於「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違反」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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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被告身分轉換為證人身分時之告知義務(刑訴第181條、第186條第2項)。
- 違反告知義務所得證言之證據能力(違法取得證據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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