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警方為調查甲涉犯販毒罪情形,於依法取得法院核發令狀後,使用M化車對甲租用之住宅進行調查蒐證,惟未取得販毒罪之罪證資料。如於使用M化車過程中,發現甲另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資料,並於實施期間屆滿後第三十五日補行陳報法院,則此項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嗣後於該擄人勒贖案審判中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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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 2024 年 7 月新增之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章(§153-1 以下科技偵查專章)中,M 化車蒐證所得「另案證據」之證據能力。分析三步: (1) 定性:M 化車係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卡片號碼」,屬刑訴§153-2 之特殊強制處分,而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通訊內容」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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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 M 化車(刑訴§153-2 特殊強制處分)蒐證時,意外發現之另案(擄人勒贖)證據,其補行陳報已逾刑訴§153-8 第2項所定 30 日期間,該另案證據於嗣後擄人勒贖案審判中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M 化車蒐證之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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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監聽證據能力
💡 逾期陳報之另案通訊監察證據,不採絕對排除,應依權衡法則認定。
🔗 另案通訊監察證據能力判斷流程
- 1 合法監察 — 警方依法院令狀實施原始監察程序
- 2 發現另案 — 發現非原令狀範圍且屬重罪之證據
- 3 期限陳報 — 法規要求發現後 7 日內應陳報法院
- 4 程序違背 — 本案逾 35 日陳報,構成違背法定程序
- 5 權衡判斷 — 依刑訴法 158-4 權衡公益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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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最高法院對於「M化偵查車」法律基礎欠缺之實務見解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