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警方為調查甲涉犯販毒罪情形,於依法取得法院核發令狀後,使用M化車對甲租用之住宅進行調查蒐證,惟未取得販毒罪之罪證資料。如於使用M化車過程中,發現甲另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資料,並於實施期間屆滿後第三十五日補行陳報法院,則此項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嗣後於該擄人勒贖案審判中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另案監聽(監察)」與「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法律效果的理解。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警方係於合法令狀授權下意外發現「另案證據」(擄人勒贖),其次抓出核心爭點:警方逾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規定的「7日內陳報」期間,其法律效果為何?必須引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大法庭裁定,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法則來作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時取得另案犯罪證據,但未依《通保法》於發現後七日內陳報法院,該另案證據是否絕對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