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警方為調查甲涉犯販毒罪情形,於依法取得法院核發令狀後,使用M化車對甲租用之住宅進行調查蒐證,惟未取得販毒罪之罪證資料。如於使用M化車過程中,發現甲另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資料,並於實施期間屆滿後第三十五日補行陳報法院,則此項涉犯擄人勒贖罪之證據,嗣後於該擄人勒贖案審判中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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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另案監聽(監察)」與「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法律效果的理解。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警方係於合法令狀授權下意外發現「另案證據」(擄人勒贖),其次抓出核心爭點:警方逾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規定的「7日內陳報」期間,其法律效果為何?必須引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大法庭裁定,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法則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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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時取得另案犯罪證據,但未依《通保法》於發現後七日內陳報法院,該另案證據是否絕對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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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監聽證據能力
💡 逾期陳報之另案通訊監察證據,不採絕對排除,應依權衡法則認定。
🔗 另案通訊監察證據能力判斷流程
- 1 合法監察 — 警方依法院令狀實施原始監察程序
- 2 發現另案 — 發現非原令狀範圍且屬重罪之證據
- 3 期限陳報 — 法規要求發現後 7 日內應陳報法院
- 4 程序違背 — 本案逾 35 日陳報,構成違背法定程序
- 5 權衡判斷 — 依刑訴法 158-4 權衡公益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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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最高法院對於「M化偵查車」法律基礎欠缺之實務見解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