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甲的竊盜案件,欲調取某大樓自行設置的監視錄影紀錄。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涉及住戶隱私為由,表示反對。警察告知檢察官後,檢察官自行作成了扣押處分,命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提出錄影紀錄,其才依處分提出。在審判中,被告主張該扣押處分違法,所取得的錄影紀錄沒有證據能力。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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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檢察官自行作成了扣押處分」與「提出錄影紀錄」,應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33-1條第1項關於「非附隨搜索之扣押」的法官保留原則及其例外。解題關鍵在於辨別扣押標的為「得為證據之物」,屬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檢察官有權逕行命第三人提出交付;同時思考被告是否有權主張他人隱私受侵害來排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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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命第三人提出「得為證據之物」,是否屬法官保留原則之例外?被告得否以侵害第三人隱私為由主張證據排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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