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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警方某日值勤時,發現通緝犯甲將汽車停於路邊後進入某超商。等甲走出超商時,警方立即上前逮捕甲,並隨即在甲的口袋裡找到手槍一支,接著又在甲的汽車內找到子彈三發,過程中,甲均低頭不發一語,後警方問甲:「這些槍彈是不是你的?老實說可以減刑!」甲猶豫一下後點頭稱是。甲遭起訴後,主張以上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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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能力」審查體系。解題時應將證據切割為「非供述證據(手槍、子彈)」與「供述證據(自白)」。前者須檢驗附帶搜索(第130條)之時空範圍及違法搜索之權衡(第158條之4);後者須檢視權利告知義務(第95條)以及警方承諾減刑是否構成不正方法(第15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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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警方自甲口袋扣得之手槍及汽車內扣得之子彈,是否因違反附帶搜索之範圍而無證據能力?
  2. 警方以「老實說可以減刑」取得甲之自白,是否構成不正方法而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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