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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現行犯甲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甲的辯護人乙到場後,表示要與甲會面。此時,甲正在接受警察詢問。警察請示檢察官後,檢察官表示在警詢結束後,馬上讓甲乙會面。兩小時後,警察詢問結束,警察遵循檢察官命令,讓甲接見乙。在警詢中,甲清楚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試問,甲在警詢中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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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爭點:本題涉及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接見交通權」的保障與限制。警察/檢察官「延後」律師接見是否合法?違法取得的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
  2. 法條連結: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接見交通權)、第 158 條之 2(違法警詢自白之效力)、第 245 條第 2 項(辯護人在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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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辯護人之「接見交通權」受到非法限制時,被告於該期間內所為自白之證據能力評斷。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與第 158 條之 2 的適用。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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