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因涉嫌觸犯刑法第 226 條之 1 強制猥褻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經目擊證人乙報案後旋即遭警方逮捕,於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對甲為權利告知後,甲即表示放棄緘默權,警方遂開始詢問甲涉案情節。試問:依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 ㈠如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於審判中否認犯罪,則甲之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12 分) ㈡如甲表示沒錢延聘律師,警方於警詢中應否為甲指定辯護人?(13 分)
三、甲因涉嫌觸犯刑法第 226 條之 1 強制猥褻而故意殺被害人罪,經目擊證人乙報案後旋即遭警方逮捕,於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對甲為權利告知後,甲即表示放棄緘默權,警方遂開始詢問甲涉案情節。試問:依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 ㈠如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於審判中否認犯罪,則甲之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12 分) ㈡如甲表示沒錢延聘律師,警方於警詢中應否為甲指定辯護人?(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甲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惟於審判中否認犯罪,則甲之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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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關於「偵查中重罪強制辯護」之最新實務見解。考生應首先判斷甲所犯之罪是否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接著區分「放棄緘默權」與「放棄律師協助權」之不同,最後依據該號憲法判決之過渡條款,導出違法取得之自白絕對無證據能力之結論。
小題 (二)
如甲表示沒錢延聘律師,警方於警詢中應否為甲指定辯護人?
思路引導 VIP
看到「重罪被告」、「警詢階段」、「未選任辯護人」的組合,必須立刻聯想最新實務見解「113年憲判字第8號」。作答時應先點出本案罪名符合重罪要件,接著闡述憲法法庭擴張偵查中強制辯護範圍之意旨,最後依據該判決之過渡規定得出警方應通知法扶指派律師之結論。
113憲判8:警詢辯護權
💡 重罪或貧困被告於警詢時,國家應確保其律師辯護權,否則自白無效。
| 比較維度 | 113憲判8前實務 | VS | 113憲判8後現狀 |
|---|---|---|---|
| 辯護權起點 | 審判或檢方偵查 | — | 提前至警詢階段 |
| 強制辯護對象 | 侷限於審判中重罪 | — | 包含警詢中重罪/貧困 |
| 程序保障要件 | 視個案行政處置 | — | 應主動通知法扶機構 |
| 自白證據能力 | 較易依159-2採納 | — | 無律師時原則上排除 |
💬113憲判8將憲法保障的律師協助權從審判全面落實至最初的警詢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