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公務員甲因涉嫌收賄遭法務部調查局約談,調查員乙告知甲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內容後,即開始詢問,但甲皆答以「不知道」,或不發一語。乙遂大聲的說「你什麼都不講,到時檢察官聲押你,誰也幫不了你」,隨後即離開偵訊室。半小時後,換調查員丙詢問甲,甲一見到丙,立即表示願意詳述收賄經過而自白。1 小時後,檢察官複訊甲,但未告知甲可以保持緘默,甲隨即再次詳述收賄經過,並希望檢察官讓其交保,不要聲押。試問,甲之兩次自白可否做為證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在於「不正訊問之認定」、「不正訊問之延續效力(放射效力)」以及「檢察官違反第95條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考生應先判斷調查員以「聲押」要脅是否構成第156條第1項之不正方法;其次,運用「心理強制狀態是否中斷」之標準,檢驗後續向其他調查員及檢察官所為之自白是否仍受原不正方法之污染;最後,補充檢察官未踐行權利告知義務時,應如何適用證據排除法則(第158-4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調查員以羈押恫嚇被告是否構成不正訊問?其所生之心理強制狀態是否因更換訊問者而中斷?又檢察官漏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且受前開心理狀態影響所取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