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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之住宅某日遭警方搜索,扣得制式手槍 1 把以及海洛因 10 包,後甲遭檢察官起訴,一審判決甲有罪。案件上訴至二審,法官於審判期日未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而是同時提示該手槍及海洛因之二份鑑定報告給甲看,甲看後說「這些東西都不是我的,我是被冤枉的!」二審最後仍判決甲有罪。試問,二審之上述程序有無違法?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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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證據調查程序之合法性及第三審上訴理由。考生應先區分「物證」與「書證」法定調查程序之差異,審視未提示證物本體之瑕疵;其次,檢視「同時提示」是否違反證據「逐一調查原則」(即包裹提示禁止原則);最後將前述程序違法連結至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之絕對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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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二審法官未提示證物本體而僅提示鑑定報告,以及「同時提示」兩份鑑定報告之調查程序是否違法?此等瑕疵是否構成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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