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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某傷害案件之被告堅稱無罪,但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案經上訴二審,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訊問被告有無意見,被告稱:「我無罪!我沒打人!該說的在一審都說了,已經懶得再說。」審判長聽聞後表示,本件案情相當單純,應毋庸再進行辯論,便直接宣示辯論終結。請附理由說明,本案之審理程序是否違法,而得以上訴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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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考點:一是審判期日之法定程序要求(言詞辯論與最後陳述權之保障);二是第三審上訴之限制。考生應先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與第290條,指出審判長省略辯論程序的違法性;接著務必點出刑法普通傷害罪已修法提高法定刑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非屬刑訴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進而得出可依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救濟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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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二審審判長未依法進行言詞辯論及賦予被告最後陳述權即逕行宣示辯論終結,是否構成訴訟程序違法?該傷害案件得否上訴第三審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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