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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判期間,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負舉證責任;然法官發現於案內存在形式上不利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如未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可能性,遂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調查證據之聲請。請詳附理由說明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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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刑事訴訟中「法院調查證據之權限與範圍」。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161(檢察官舉證責任)與§163(法院職權調查)的互動關係。應討論大法官釋字第 582 號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庭決議。重點在於區分「有利被告」與「不利被告」證據的調查界限,以及「曉諭聲請」與「職權調查」的程序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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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刑訴§161)。
  2. 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與限制(刑訴§16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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