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因涉嫌販賣毒品遭警方監聽,監聽期間錄下不知名人士與甲之下列對話:「不知名人士:槍幫你順利賣掉了!」、「甲:好,給你兩萬元吃紅!」後甲因涉嫌槍砲等罪遭起訴。審判時,甲主張前開談話屬於傳聞,不能作為證據。甲另外發現,遭錄下之該段談話檢察官根本未補行陳報法院,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以及「傳聞法則」的認定。
- 另案監聽之爭點:原本監聽的是毒品,錄到的是槍砲。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8條之1,這屬於「另案監聽」。其核心程序要求是「7日內陳報法院」,若未陳報,證據能力為何?
另案監聽與證據能力
💡 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取決於是否於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
🔗 另案監聽證據能力取得程序
- 1 合法監聽中 — 依據合法監聽票執行通訊監察
- 2 發現另案事證 — 偶然取得與原監聽罪名無關之資料
- 3 七日內陳報 — 應於發現後七日內陳報法院(通保法18-1)
- 4 法院審查核准 — 法院審查手段正當性與關連性
- 5 具證據能力 — 符合法定程序,得作為審判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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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七日陳報規定,法院原則上應採絕對排除,無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