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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因涉嫌販賣毒品遭警方監聽,監聽期間錄下不知名人士與甲之下列對話:「不知名人士:槍幫你順利賣掉了!」、「甲:好,給你兩萬元吃紅!」後甲因涉嫌槍砲等罪遭起訴。審判時,甲主張前開談話屬於傳聞,不能作為證據。甲另外發現,遭錄下之該段談話檢察官根本未補行陳報法院,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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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以及「傳聞法則」的認定。

  1. 另案監聽之爭點:原本監聽的是毒品,錄到的是槍砲。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8條之1,這屬於「另案監聽」。其核心程序要求是「7日內陳報法院」,若未陳報,證據能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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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另案監聽之程序要求(通保法§18-1)。
  2. 未依限補行陳報法院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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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案監聽與證據能力
💡 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取決於是否於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

🔗 另案監聽證據能力取得程序

  1. 1 合法監聽中 — 依據合法監聽票執行通訊監察
  2. 2 發現另案事證 — 偶然取得與原監聽罪名無關之資料
  3. 3 七日內陳報 — 應於發現後七日內陳報法院(通保法18-1)
  4. 4 法院審查核准 — 法院審查手段正當性與關連性
  5. 5 具證據能力 — 符合法定程序,得作為審判證據使用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七日陳報規定,法院原則上應採絕對排除,無裁量權。
🧠 記憶技巧:另案監聽記「七日」、未報法院「不可採」、本人陳述「非傳聞」。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被告本人陳述」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論點,或是混淆傳聞法則與違法取得證據的排除優先順序。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8-1 傳聞法則與例外 毒樹果實理論 任意性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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