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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因涉嫌販賣毒品遭警方監聽,監聽期間錄下不知名人士與甲之下列對話:「不知名人士:槍幫你順利賣掉了!」、「甲:好,給你兩萬元吃紅!」後甲因涉嫌槍砲等罪遭起訴。審判時,甲主張前開談話屬於傳聞,不能作為證據。甲另外發現,遭錄下之該段談話檢察官根本未補行陳報法院,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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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以及「傳聞法則」的認定。

  1. 另案監聽之爭點:原本監聽的是毒品,錄到的是槍砲。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18條之1,這屬於「另案監聽」。其核心程序要求是「7日內陳報法院」,若未陳報,證據能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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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另案監聽之程序要求(通保法§18-1)。
  2. 未依限補行陳報法院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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