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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長期在外經商,因涉犯走私槍砲罪嫌,偵查中員警甲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利用執行搜索A住宅的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暗中將A放於茶几上之名貴打火機放入自己之口袋,全部犯行被A私自裝設的防盜針孔攝影機錄下。A返家後發現,遂以錄影光碟為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觸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案經地方法院以「易」字案件分案。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承審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法官認為甲可能觸犯刑法第 134條、第 320 條第 1 項假借職務上機會竊盜罪,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2 分) (二)檢察官扣押A提出之錄影光碟作為證據,該光碟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調查?(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第一審法院承審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法官認為甲可能觸犯刑法第 134條、第 320 條第 1 項假借職務上機會竊盜罪,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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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刑法分則加重」如何影響「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獨任/合議)」的理解。解題時應先分析刑法第134條加重後的法定刑變化,再依刑訴法第284條之1判斷審理主體是否應由獨任改為合議庭,最後補充刑訴法第95條變更罪名之告知義務以保障被告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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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審理中發現應變更起訴法條,且變更後之罪名依法定刑標準應改行合議審判時,應如何為適法之程序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檢察官扣押A提出之錄影光碟作為證據,該光碟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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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私人取證之證據能力」及「新科技證據(光碟)之調查方法」。考生應先指出私人取證不直接適用刑訴法第158條之4,需依實務見解權衡取證手段與隱私保護;接著依據刑訴法第165條之1第2項說明錄影光碟(準文書)之法定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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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非國家機關)取得之錄影光碟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以及法院對於錄影光碟(電磁紀錄)應踐行何種證據調查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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