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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因竊盜罪嫌遭警詢問時,冒用乙名應詢,警察局未察而以乙犯竊盜罪嫌函送檢察署偵辦。檢察官以乙竊盜罪嫌事證明確,未經訊問,即對乙偵查終結,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法官亦以事證明確,判決乙竊盜罪刑,處拘役 50 日。乙收到判決書後,認為其未曾犯罪而提起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A、B、C 法官)開庭查明,撤銷原判決,改判甲竊盜罪刑,仍處拘役 50 日。試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甲從傳票得知再審案件仍分由 A 法官承辦,認為 A 法官參與前審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為由,聲請 A 法官迴避。甲之聲請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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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辨識迴避制度: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17條第8款「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定義。
  2. 理解「前審」之法律內涵:前審是指「下級審」。本題中 A 法官參與的是該案的「二審合議庭」(確定判決),而現在是針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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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刑訴法第17條第8款「前審」之定義與範圍。
  2. 大法官釋字第607號解釋與實務對再審迴避之見解。

小題 (二)

如 A 法官以聲請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甲之再審聲請,被告甲之辯護人丙律師可否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可,應以何人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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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抗告權之歸屬:刑事訴訟中,誰具有救濟權?(刑訴法第403、404條)。
  2. 辯護人之權限:辯護人是否具備「獨立抗告權」或「代行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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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抗告程序之主體資格(刑訴法第403條)。
  2. 辯護人之代行為被告利益救濟權(刑訴法第346條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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