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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㈠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2 分) ㈡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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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參與前審裁判」迴避事由之理解。解題關鍵在於區辨「審級救濟(上訴)」與「非常救濟(再審)」之差異,並精準操作司法院釋字第178號(下級審法官於上級審應迴避)與第256號解釋(參與確定判決法官於再審毋庸迴避)之規範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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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第一審受命法官(乙)於案件確定後,若改調至第二審法院並受理該案之再審聲請,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曾參與前審裁判」而應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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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再審與法官迴避」,應立刻想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之定義。解題關鍵在於將再審程序區分為「聲請再審(准駁)階段」與「開啟再審後之本案審理階段」,並精準引用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聲請階段免迴避)與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開啟再審後之第二審應迴避)進行分層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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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曾參與原第二審確定判決之法官,於當事人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時,是否屬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而應自行迴避?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法官迴避與再審程序
💡 判斷參與過原審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中是否應依職權迴避。
比較維度 前審裁判 (垂直救濟) VS 再審程序 (水平救濟)
審級關係 下級審與上級審 同一審級重複審判
第17條適用 應適用(法定迴避) 原則不適用
救濟性質 審級利益之保障 確定判決事實錯誤
釋字依據 釋字第178號 釋字第178號
💬「前審」僅限於下級審之垂直救濟,再審因不具上下級審關係,非屬法定迴避事由。
🧠 記憶技巧:前審限於下級審,再審非屬上下級;法定迴避看十七,偏頗聲請找十八。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將「曾參與原審判決」直接判定為應迴避。需釐清再審並非「上訴」,不具備「上下級審」之垂直監督性質。
釋字第 178 號解釋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 非常上訴之迴避 法官迴避之聲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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