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㈠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2 分) ㈡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3 分)
四、甲因重傷罪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甲上訴後經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本案因當事人均未再上訴而告確定。試問: ㈠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2 分) ㈡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乙為本案一審受命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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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參與前審裁判」迴避事由之理解。解題關鍵在於區辨「審級救濟(上訴)」與「非常救濟(再審)」之差異,並精準操作司法院釋字第178號(下級審法官於上級審應迴避)與第256號解釋(參與確定判決法官於再審毋庸迴避)之規範射程。
小題 (二)
如乙為本案二審陪席法官,於甲提再審時,應否迴避?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再審與法官迴避」,應立刻想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之定義。解題關鍵在於將再審程序區分為「聲請再審(准駁)階段」與「開啟再審後之本案審理階段」,並精準引用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聲請階段免迴避)與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開啟再審後之第二審應迴避)進行分層論述。
法官迴避與再審程序
💡 判斷參與過原審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中是否應依職權迴避。
| 比較維度 | 前審裁判 (垂直救濟) | VS | 再審程序 (水平救濟) |
|---|---|---|---|
| 審級關係 | 下級審與上級審 | — | 同一審級重複審判 |
| 第17條適用 | 應適用(法定迴避) | — | 原則不適用 |
| 救濟性質 | 審級利益之保障 | — | 確定判決事實錯誤 |
| 釋字依據 | 釋字第178號 | — | 釋字第178號 |
💬「前審」僅限於下級審之垂直救濟,再審因不具上下級審關係,非屬法定迴避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