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嫌詐欺,經檢察官偵結,以甲一次詐欺行為涉犯詐欺罪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中。審理時,檢察官以甲另犯背信罪而函請法院併予審理。審理終結,法院以甲並無背信行為,而係觸犯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於接續犯,僅成立一個詐欺罪而判處甲有期徒刑一年。甲主張其中一次詐欺行為,不成立詐欺罪而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仍認甲所犯為兩個詐欺行為,但屬數罪併罰,因而撤銷原審判決,判處甲兩個詐欺罪,各自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及八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疏未認定甲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事實審法院於審理時,並無任何足以發覺甲為累犯之證據或訴訟資料,因而原確定判決並無違法之處,而以無理由駁回非常上訴。試問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判決之合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是一題綜合性的刑事訴訟法考題。應依序分析三個審級:

  1. 第一審:討論「併審」之效力、起訴效力範圍(犯罪事實之一部與全部)、以及「不告不理」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1. 起訴效力之擴張(刑訴第267條)、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第370條)、3. 非常上訴對累犯認定之審查。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