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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涉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請求法院沒收甲犯罪所得。法院審理時,檢察官向法院表示,甲將犯罪部分所得,儲存於甲配偶乙名下之某銀行帳戶內,請求法院依職權裁定扣押該存款。法院即裁定扣押,並依職權裁定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委任律師 L 為其代理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經法院裁定准許。L 主張乙帳戶內存款,為乙父母所贈,非受贈於甲,但 L 提不出足以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 L 主張法院依職權扣押存款,並不合法。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並於判決理由內表明,法院依自由證明方式認定該存款非受贈於甲,因而不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對原審判決未諭知沒收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未命乙參與沒收程序,乙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因而乙並未參與。審理終結,法院判處甲罪刑,且於判決主文諭知沒收乙帳戶內部分存款。全案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乙隨即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試問本件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及聲請再審之合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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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刑事訴訟新制:

  1. 第一審:討論沒收事實之證明力(嚴格證明 vs 自由證明)、職權扣押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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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沒收之證明程度(刑訴第455條之11)、2.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保障(刑訴第455條之25)、3. 第三人沒收程序之救濟。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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