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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檢察官以甲涉嫌觸犯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對於以藥劑犯強制性交既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捌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試問: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犯罪後已真誠悔過,有悛悔之心,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等語,其上訴是否合法?試從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採行覆審制之架構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應如何適用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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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二審上訴門檻「具體理由」之認定標準,以及我國二審覆審制在修法後限制濫行上訴的制度目的。解題時需引述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97台上7371),並分析「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否構成影響量刑之具體事證,進而判斷上訴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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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定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於我國覆審制架構下應如何適用?被告以「達成和解」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是否屬合法之上訴理由? 【解析】 壹、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於覆審制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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