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涉犯強盜罪嫌,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乙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聽取甲、乙之意見後,裁定具保停止羈押;惟不久後甲另犯殺人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再執行羈押。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聲請再執行羈押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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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再執行羈押」之程序與實體要件。解題時應先注意案件所處階段為「審判中」而非偵查中,檢視檢察官依第117條第2項提出聲請於程序上是否適法;其次,針對實體要件,須釐清被告「另犯他罪」是否符合該條第1項所稱「本案」新發生羈押事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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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於審判中是否有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項聲請再執行羈押?被告另犯他罪,是否該當原案「再執行羈押」之法定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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