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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司法行政]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經營六合彩,提供電話予賭客傳真簽單,再將簽單傳真予上游組頭簽賭,經偵查機關依通訊保障暨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規定,取得法院核發「調取票」,向電信業者調取甲過去所使用電信業者提供「Hibox」網路傳真服務所接收賭客傳真簽單影像(下稱本案 Hibox 傳真)之列印資料,據此資料,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辯護人乙主張:「通保法所規範之通訊監察,重在過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Hibox 傳真屬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資料,偵查機關如欲取得『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資料,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為之。」檢察官主張:「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屬於本案證據,且為應扣押之物,即可依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3 項規定,分別命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或依同法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程序,逕以實行扣押之方式取得即可,均無庸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請詳附理由說明檢察官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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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不適用通保法,而是回歸刑事訴訟法的搜索、扣押規定。接著,必須意識到向第三方(電信業者)調取通訊內容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的重大干預,須嚴格探討是否能單憑「得為證據之物」規避法官保留原則。最後引述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6台非259判決),指明檢察官此舉違反法官保留與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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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向第三人(電信業者)調取「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得否以「得為證據之物」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3項命提出,或依第133條之1第1項逕行扣押,進而免除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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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通訊內容之調取
💡 過去通訊內容調取應回歸刑訴法,並嚴守法官保留原則。
比較維度 現時或未來通訊 VS 過去已結束通訊
適用法律 通訊保障暨監察法 刑事訴訟法
處分性質 通訊監察(監聽) 搜索、扣押
審查主體 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法院核發搜索票/裁定
隱私期待 極高(動態溝通) 高(儲存內容)
💬兩者均涉及秘密通訊權,除急迫外皆應受法官保留原則審查。
🧠 記憶技巧:現在未來通保法,過去結束刑訴法;隱私核心保法官,無票扣押不可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過去通訊」不屬監聽即可由檢察官逕行調取,忽略高度隱私期待仍需法官裁定。
通訊保障暨監察法第3條 刑事訴訟法第133-1條 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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