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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於 107 年 5 月 7 日對乙起訴,請求交還 A 車,主張甲所有之 A 車,於同年 2 月 1 日出租予乙,租期 3 個月,於租期屆滿後,乙拒不交還該車,故請求返還租賃物。乙抗辯租期為 1 年,且於同年 5 月 1 日已將 A 車交付丙保管。問: (一)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 (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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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考查既判力與執行力之「主觀範圍」。原則上判決僅對當事人有效,但法律有例外擴張之規定。考生需討論丙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4-2條所指之「訴訟繫屬後之受讓其標的物之人」或「為當事人占有其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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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既判力與執行力主觀範圍之擴張(民訴第401條、強執第4-2條)。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受訴法院行爭點整理時,應如何闡明?(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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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爭點整理」階段中法院的「闡明義務」。考生應先辨識出原告甲的請求權基礎(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再對照被告乙的抗辯。關鍵爭點有二:第一是「實體法爭點」,即租期到底是三個月還是一年;第二是「程序法上訴之利益」,即被告乙自承 A 車已由丙占有。此時,法院必須行使闡明權,詢問甲是否要變更訴之聲明或追加被告,否則即便甲勝訴,可能也面臨無法執行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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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所規定之法院闡明義務。核心在於如何針對「請求權基礎之完整性」與「訴訟之實效性」進行引導。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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