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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丙曾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1 日向甲借款 500 萬元,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乙用印之保證契約書為憑。丙未遵期返還,甲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已獲法院准許,且未經丙聲明異議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為憑。為此請求乙應負保證人責任;對此,乙則抗辯:甲未曾交付 500 萬元給丙,實則系爭債務為賭債,且甲、乙間未曾訂定連帶保證契約,該保證契約書上乙之印章係被盜蓋云云。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關於甲、丙間借款債權是否存在一事,乙是否受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效力所拘束,能否再事爭執?(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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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支付命令之效力」及「保證債務之從屬性」。首先要區分確定支付命令與判決之效力差異(民訴§521)。接著探討確定支付命令的「既判力範圍」是否及於保證人乙,以及乙是否得主張民法§741、§742之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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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支付命令之既判力與執行力(民訴§521)。
  2.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民訴§401)。

小題 (二)

關於系爭連帶保證契約之成立,及印章是否由乙用印或由他人盜蓋,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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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原則。涉及私文書真偽之舉證(民訴§358)。需區分「印章之真實」與「用印之意思表示真實」。思考順序:原告應先證明印文為真,被告若主張盜蓋,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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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民訴§277)。
  2. 私文書推定真正之效力(民訴§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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