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列乙及丙二人為被告,於 111 年 12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及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乙、丙、丁三人各以應有部分 3 分之 1 共有 A 地,甲於 111 年 10 月 5 日以新臺幣 500 萬元向乙及丙購買該地,因乙、丙未依約辦理過戶,基於買賣標的物移轉請求權提起本訴。
甲列乙及丙二人為被告,於 111 年 12 月 1 日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及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乙、丙、丁三人各以應有部分 3 分之 1 共有 A 地,甲於 111 年 10 月 5 日以新臺幣 500 萬元向乙及丙購買該地,因乙、丙未依約辦理過戶,基於買賣標的物移轉請求權提起本訴。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在言詞辯論時,乙抗辯甲未併列丁為共同被告,本訴欠缺當事人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給付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判斷標準,以及結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共有物時的訴訟當事人列明問題。考生應先點出給付之訴當事人適格依原告主張定之(債之相對性),再輔以實務見解說明未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丁)並非買賣契約當事人,無須列為共同被告,最後得出抗辯無理由、法院應繼續審理之結論。
小題 (二)
法院就本訴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丁?(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既判力之主觀範圍」與「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物之債權相對性」。考生應先判斷訴訟標的為「買賣標的物移轉請求權(債權)」,基於債之相對性與土地法實務見解,釐清買賣當事人僅為甲、乙、丙,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及第401條判斷判決效力是否擴及未參與訴訟的共有人丁。
小題 (三)
丁主張其優先購買權時,對於乙、丙所受之本案確定終局判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起訴要件(民訴第507條之1)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性質」(土地法第34條之1)之綜合應用能力。解題關鍵在於點出丁的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本案判決既判力不及於丁,丁僅受經濟上或事實上不利益,而非法律上不利益,故不符起訴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