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 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 A 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一)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二)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 A 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 A 地有租賃權,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 分)
甲(住臺北市大安區)起訴主張其與乙、丙(2 人均住新北市板橋區)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某址之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自民國 107 年 3 月 12 日起該地被丁(住臺北市中正區)無權占用,因乙及丙不欲對丁起訴請求返還該地,甲故而單獨起訴請求法院命丁返還 A 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乙、丙。試問: (一)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二)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 A 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 A 地有租賃權,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甲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甲單獨起訴請求丁返還 A 地,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如甲聲請法院裁定命乙及丙追加為原告,法院如何處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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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管轄權、當事人適格及共同訴訟之追加。考生應先辨識本訴訟為『不動產物權涉訟』,從而判斷專屬管轄;接著運用民法第821條判斷共有人單獨起訴之當事人適格;最後區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以檢驗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強制追加原告的適用前提。
小題 (二)
法院在審理中應否闡明原告得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因無權占用 A 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如被告丁抗辯其對 A 地有租賃權,原告則否認之,則對租賃關係存否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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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闡明權爭議,需優先考量『處分權主義』與『闡明權界限』,思考追加聲明是否逾越當事人意思;舉證責任則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實務『規範說』,判斷何者為主動抗辯有權占有之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