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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二 題

二、報載近日有華盛頓公約列入極度瀕危的南方龍紋鱝,在臺灣某處漁港現場拍賣遭食用,請引用相關法規分析此案,並提出後續建議。(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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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國際公約名錄(CITES)與國內法(野保法、漁業法)之間的轉化落差」。考生應先指出CITES僅管國際貿易,國內捕撈買賣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為保育類或《漁業法》公告禁捕始有罰則;接著涵攝本案現況(若未公告則無法可罰),最後從法規對接機制、行政管理及教育宣導三面向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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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國際公約列管之極度瀕危物種,若未經我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保育類或禁捕物種,國內捕撈及買賣食用是否違法?以及如何填補法規與國際公約間之落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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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公約與國內法轉化
💡 國際公約須經國內法規程序轉化並公告,始具法律處分效力。
比較維度 野生動物保育法 VS 漁業法
管制核心 保育等級分類與買賣 資源管理與採捕限制
生效要件 經諮詢委員會評估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
裁罰性質 刑事責任(為主)與行政罰 行政罰(罰鍰、撤照)為主
適用範圍 包含陸域與水生野生動物 針對水產動植物與海域
💬兩法為海洋物種保育的互補法規,但處罰前提皆須經「國內名錄公告」。
🧠 記憶技巧:名錄轉化三部曲:國際列名、國內評估、依法公告(未公告不罰)。
⚠️ 常見陷阱:誤認國際公約在國內具直接裁罰權,或遺漏『罪刑法定原則』對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適用限制。
法律保留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生物多樣性公約 (CBD) 行政公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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