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自然保育] 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二 題
二、報載近日有華盛頓公約列入極度瀕危的南方龍紋鱝,在臺灣某處漁港現場拍賣遭食用,請引用相關法規分析此案,並提出後續建議。(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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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國際公約名錄(CITES)與國內法(野保法、漁業法)之間的轉化落差」。考生應先指出CITES僅管國際貿易,國內捕撈買賣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為保育類或《漁業法》公告禁捕始有罰則;接著涵攝本案現況(若未公告則無法可罰),最後從法規對接機制、行政管理及教育宣導三面向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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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國際公約列管之極度瀕危物種,若未經我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保育類或禁捕物種,國內捕撈及買賣食用是否違法?以及如何填補法規與國際公約間之落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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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與國內法轉化
💡 國際公約須經國內法規程序轉化並公告,始具法律處分效力。
| 比較維度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VS | 漁業法 |
|---|---|---|---|
| 管制核心 | 保育等級分類與買賣 | — | 資源管理與採捕限制 |
| 生效要件 | 經諮詢委員會評估公告 | —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 |
| 裁罰性質 | 刑事責任(為主)與行政罰 | — | 行政罰(罰鍰、撤照)為主 |
| 適用範圍 | 包含陸域與水生野生動物 | — | 針對水產動植物與海域 |
💬兩法為海洋物種保育的互補法規,但處罰前提皆須經「國內名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