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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航運行政] 航港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四、請依照商港法第 3 條之定義,解釋並說明下列名詞之內涵: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㈠專業區 ㈡商港管制區 ㈢危險物品 ㈣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㈤船舶理貨業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專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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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定義記憶題。作答時須直接回想《商港法》第 3 條的法定名詞解釋,務必一字不漏地寫出『專用碼頭』與『附屬設施』兩個關鍵字,並可適度補充其設立目的以獲取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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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港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專業區」指劃定供專用碼頭及其附屬設施發展之區域。 實務應用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或特定產業(如石化、鋼鐵、電力、天然氣等)之需求,於商港範圍內劃定特定區域,供相關事業機構投資興建與營運專屬碼頭及倉儲等附屬設施,藉以提升港埠專業化與特定貨物之裝卸營運效率。

小題 (二)

商港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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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商港法》第 3 條的法定名詞定義。作答時需精確指出該區域的「劃定主體」、「空間範圍」以及「管制原則與例外條件」,力求與法規用字一致以獲取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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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港法》第 3 條第 8 款規定,「商港管制區」指商港區域內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航港局劃定,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人員及有通行證者外,禁止人員及車輛進出之區域。 其內涵特徵包含: (1) 劃定主體: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航港局負責劃定。

小題 (三)

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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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商港法》第 3 條法定名詞定義。作答時必須準確寫出「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及「主管機關公告」等關鍵字,並可稍加說明其法規目的以豐富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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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港法》第 3 條第 9 款規定, 「危險物品」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DG Code)指定之物質、材料與物品,以及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危險物品。 其內涵與規範目的在於透過國際統一準則與國內主管機關之公告,明確界定危險物品之範圍,以確保商港區域內此類物品在裝載、卸載、搬運、存放等過程中的作業安全,防範港區重大公共危險或環境污染災害之發生。

小題 (四)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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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法規定義的純記憶題,作答時必須精確引述《商港法》第3條第10款的明文規定。思考重點在於拆解其四大構成要件:業務方式(提供機具勞務)、空間範圍(商港區域內)、業務內容(裝卸搬運)及組織性質(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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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港法》第3條第10款規定,「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指提供機具設備及勞務,在商港區域內從事裝卸、搬運貨物之營利事業。 其內涵特徵包含以下四項要件: (1) 業務方式:須由業者提供專業的機具設備及相關勞務人力來執行作業。

小題 (五)

船舶理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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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船舶理貨業」,應直接回想《商港法》第3條的法定名詞定義。答題時務必寫出「商港區域內」、「計數、點交、點收、看艙」、「異常察覺及照會」等法條關鍵字,並適當補充其在實務上釐清責任界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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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理貨業」依據《商港法》第 3 條第 14 款規定,指經營商港區域內船舶裝卸貨物之計數、點交、點收、看艙或貨物異常之查覺及照會等業務之事業。 其內涵與特徵包含: (1) 執行範圍:限於「商港區域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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