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甲公司未經許可,販賣槍砲、彈藥而獲取高額不法暴利。請問稽徵機關應否將其不法所得納入其所得課稅?若刑事法院已經先裁判沒收其犯罪所得時,則稽徵機關得否仍將其不法所得納入其所得課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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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不法所得之課稅性及沒收與課稅之關係。首先運用「經濟觀察法」與「量能課稅原則」,說明不法所得在未遭剝奪前仍具備稅收客體性。接著探討刑事「沒收」對課稅的影響,思考若所得已遭沒收,其經濟利益已不存在,若再予課稅是否違反實質課稅及量能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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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法所得是否為稅法上之課稅客體?若該所得已遭刑事法院沒收,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再予課徵所得稅? 【解析】 壹、不法所得之課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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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所得課稅與沒收
💡 採經濟觀察法,不法所得應課稅;惟沒收後經濟力消滅,不得課稅。
| 比較維度 | 刑事沒收前(具課稅性) | VS | 刑事沒收後(不具課稅性) |
|---|---|---|---|
| 稅負能力 | 具備實質經濟負擔能力 | — | 經濟利益已遭剝奪消滅 |
| 處分權限 | 納稅人保有實質處分權 | — | 已喪失處分權及支配權 |
| 法理核心 | 量能課稅、租稅公平 | — | 禁止雙重剝奪、實質課稅 |
💬不法所得具經濟價值時應課稅,但經沒收使經濟力消失時則不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