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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二 題

甲公司於 X1 年 3 月 1 日與乙公司簽訂一年期合約,將 X、Y 兩項智慧財產授權予乙公司。X 授權於 X1 年 3 月 1 日移轉,Y 授權於 X1 年 5 月 1 日移轉,兩項授權均於移轉時即滿足履約義務。X 與 Y 兩項授權之單獨售價分別為$15,000 及$5,000,但合約載明 X 授權之對價為乙公司使用 X 授權之產品銷售金額的 10%,Y 授權之對價為固定金額$2,000。甲公司估計以銷售基礎計算之 X 授權的權利金為$18,000。乙公司於每月月底結算當月之銷售額並繳付甲公司 X 授權之權利金,另於 5 月 1 日移轉 Y 授權時繳付現金$2,000 予甲公司。乙公司在 3 月、4 月及 5 月分別交付 X 授權之權利金$1,200、$1,500 及$800。
試作甲公司在 X1 年 3 月、4 月及 5 月與該合約相關之分錄。(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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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變動對價全數分攤至單一履約義務不符合單獨售價比例(18:2不等於15:5),需將全部交易價格按相對單獨售價比例重新分攤至所有履約義務。依 IFRS 15 規定,與智慧財產授權相關之銷售基礎權利金,應於「後續銷售發生」與「履約義務滿足」兩者較晚者才認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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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交易價格須依相對單獨售價比例重新分攤至各授權,並適用智慧財產權利金之特殊認列規定(銷售發生與履約義務滿足孰晚)。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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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授權收入
💡 依相對單獨售價分攤對價,並採權利金例外原則認列收入。

🔗 智慧財產授權收入處理流程

  1. 1 步驟 1:分攤比例 — 按相對單獨售價比例,計算各項授權應分攤的權利金百分比。
  2. 2 步驟 2:固定對價 — 授權移轉時,按比例認列固定對價收入,未收現則列合約資產。
  3. 3 步驟 3:變動對價分攤 — 實際收到銷售權利金時,按比例分攤至各項授權義務。
  4. 4 步驟 4:收入認列 — 僅就「已移轉」且「銷售已發生」部分認列收入,其餘列合約負債。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進入權(Over time)授權,其分攤之固定對價應於授權期間內平均認列。
🧠 記憶技巧:分攤、移轉、等銷售;孰晚原則記心頭。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 Y 授權尚未移轉時,其分攤到的權利金收入應先遞延為合約負債,而非將實收現金全額認列為 X 的收入。
變動對價之估計限制 履約義務之辨認 使用權授權 vs. 進入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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