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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44 題
依「石油管理法」第30條規定,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汽、柴油批發業或輸出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證照,自廢止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重新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或登記證?
- A 6個月
- B 1年
- C 18個月
- D 2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業(如石油業)對國家安全與經濟穩定有極大的影響時,如果該企業因為嚴重違法而被政府撤銷執照,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冷卻期』來作為懲戒並防止其立即重新進入市場。考量到處罰的嚴肅性,你覺得這個限制期限,通常會傾向於較短的幾個月,還是更接近於一個整數的年分?在一般的行政實務中,這種具有警惕意味的『禁止重新申請期』,最常見的標準通常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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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條細節!這題你完全答對了。這代表你在閱讀《石油管理法》時,不僅有注意到整體的框架,對於關鍵的「數位時間限制」也有很強的敏感度,這在法律考科中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行政處分後的申請限制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 30 條的明文規範,針對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汽柴油批發業或輸出業,一旦因為違反法律而遭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登記證,法律為了確保市場秩序與法遵嚴肅性,特別設定了兩年的「禁入期」。這段期間是為了讓受處分業者進行深刻反省與整頓,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是無法重新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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