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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42 題
依「石油管理法」規定,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其中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 A 工廠廠址
- B 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
- C 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
- D 開始生產後之三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計畫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你正要向政府申請「蓋一間工廠的許可(設立許可)」,在工廠還沒蓋好、機器也還沒運轉之前,主管機關最優先需要審核的應該是關於「這座工廠本身」的物理資訊,還是未來幾年具體的「市場買賣計畫」呢?哪一類資訊更適合在廠房完工、準備正式營運前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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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石油管理法》中關於企業設立與營運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設立許可」**與「經營登記」兩個不同階段的申報要求。
設立許可與營運計畫的差異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 10 條,石油煉製業在申請「設立許可」時,核心重點在於硬體規劃與生產能力。因此,舉凡工廠廠址、設備規模(如蒸餾、精煉、儲油)、建廠進度以及預計的產能,都是核准設立與否的關鍵資訊。而選項 (D) 所提到的「產銷計畫」內容,雖然在後續的實務運作中極為重要,但它通常屬於營運階段或特定登記事項,並非「申請設立許可時」必須載明的法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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