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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39 題
依「石油管理法」規定,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其中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 A 工廠廠址
- B 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
- C 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
- D 開始生產後之五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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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府官員,在審查一個全新且具有風險的石化建廠案時,為了確保業者的初期規劃具備高度的可實現性,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業者提交「較短期的初期營運計畫」還是「極長期的預測計畫」?在一般的行政許可實務中,這種對未來營運的預期規劃,通常會以幾年為一個合理的觀察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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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製業設立的申請規範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 $10$ 條規定,石油煉製業在申請設立許可時,確實需要載明工廠廠址、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然而,關於生產後的規劃,法律要求的是生產開始後「三年」之產銷計畫(包含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而非選項 (D) 所述的「五年」。這類行政許可通常會以階段性(如三年)作為初步審核基準,以便後續追蹤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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