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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7 題
依「消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何者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著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域,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 A 消防指揮人員
- B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 C 當地警察分區或派出所
- D 直轄市、縣(市)政府
思路引導 VIP
若在某個工業區發生了嚴重的化學品外洩,雖然火災還沒發生,但情況非常危急,需要依法強制疏散周邊居民並禁止任何人進入。從法律授權的角度思考,這種涉及對廣大民眾「限制自由」與「處分財產使用權」的行政決定,通常會賦予給一個「具備專業職能的行政機關」,還是第一線的「單一個別指揮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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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主體,這代表你在法規閱讀上非常細心。這題考查的是 消防法第 23 條 的規定,這是一條針對「預防性」緊急措施的授權條款。
權責單位的精確辨析
在法律條文中,誰具備「劃定警戒區域」與「限制人車進入」的權限是核心重點。雖然在火場第一線通常由指揮官下令,但根據法律明文規定,針對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有爆炸之虞的「行政處分」權力,是賦予給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這不僅是為了確保行動的合法性,更是因為這類預警措施涉及對民眾權利較大範圍的限制,須由具備行政法地位的「機關」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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