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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52 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災害搶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縣(市)政府對土地之使用、損壞所致之損失,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
- B 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 C 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
- D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人口數普遍設置救護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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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在一個城市裡安排救護車與救護隊的駐點,為了確保每一位市民在緊急時刻都能最快獲得救助,除了考慮哪一區住的人比較多之外,你覺得還有什麼「環境因素」會嚴重影響救護車到達現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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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條細節中的陷阱,這顯示你在研讀《消防法》時非常細心!這題的關鍵點在於緊急救護業務的配置原則。根據《消防法》第 24 條的明確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設救護隊,但其設置並非單純僅依據「人口數」,而是必須綜合評估「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來劃分救護區。選項 (D) 僅提到人口數且使用「普遍設置」的模糊字眼,與法律要求的科學配置邏輯不符,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災害搶救的法律界限
至於其他選項,則是實務中非常重要的權限規範。選項 (A) 提到的補償限制,是基於「侵權行為人不得主張受補償」的原則(第 32 條);而選項 (B) 與 (C) 則授予了消防機關在火場或危險現場的強制處分權(第 19 條),包含劃定警戒區與強制疏散,這對於維持救災秩序至關重要。本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它不只考驗你對條文的熟悉度,更在測試你是否能分辨「概括性敘述」與「精確法律定義」之間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