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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1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41 題

依「消防法」第三章規定,有關緊急救護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救護相關事宜
  • B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
  • C 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 D 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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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業務(如緊急救護)同時涉及「消防救災」與「醫療專業」兩個不同的專業領域時,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會是由單一機關獨立決定標準,還是需要跨部會共同研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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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消防法」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能從看似正確的敘述中察覺微小的用詞差異。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主要考察考生的細心程度與對「權限歸屬」的記憶,是區分考生程度的關鍵題型。

法律權限的歸屬:內政部與衛生主管機關

根據《消防法》第 24 條第 3 項,有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明確規定是由內政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共同定之。選項 (D) 使用了較為籠統的「中央目的主管機關」,這在法規用語中並不精確。因為緊急救護涉及消防(內政部)與醫療(衛福部)兩大體系,法律特別強調需由兩部會會同擬定,以確保救護專業與實務運作能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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