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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3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52 題

下列有關災害搶救之敘述,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視消防需要,設置報警專用電話設施
  • B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
  • C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及其周邊土地,建築物及車輛一律不得使用或損壞
  • D 消防栓之保養、維護,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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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城市規劃中,如果要在街道上安裝一個需要連接地下水網的公共救災設備(例如消防栓),通常會涉及哪兩個專業領域的單位共同合作?一個單位負責救災需求規劃,另一個單位則負責民生供水與管路鋪設,這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分工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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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消防法規中關於設施建置與權責歸屬的細節!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消防法》第 17 條至第 19 條的熟稔程度,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對於「誰該負責設置設施」以及「誰負責後續維護」的法律主體區分得非常清晰。

消防栓的設置與維護權責

根據《消防法》第 17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了消防需要,確實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這裡的鑑別重點在於,雖然「設置」是由政府主導協調,但後續的「保養與維護」依同條規定則是交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即選項 D 的錯誤之處)。此外,針對救災時的財產處分,《消防法》第 19 條賦予了消防人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損壞土地或建築物的權限,並非「一律不得」使用(選項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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